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三十条生效
1.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每一个国家,本公约自该国交存相应文件之日起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
3.每一缔约国应将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或其后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
第三十一条退出其他公约
1.在成为本公约缔约国时,凡是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一九二四年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通知作为一九二四年公约保管人的比利时政府退出该公约,并声明该退出自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2.按照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生效时,本公约的保管人必须将生效日期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缔约国国名,通知一九二四年公约的保管人比利时政府。
3.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修改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缔约国相应适用。
4.尽管有本公约第二条规定,就本条第1款而言,缔约国如果认为需要,可以推迟退出一九二四年公约和经过一九六八年议定书修改的一九二四年公约,推迟的最长期限为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在这种情况下,它应把自己的意图通知比利时政府。在此过渡期间,该缔约国必须对其他缔约国应用本公约,而不应用任何其他公约。
第三十二条修订和修改
1.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本公约缔约国的要求,保管人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以修订或者修改本公约。
2.在本公约修订案生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应视为适用于经修改后的本公约。
第三十三条对限额和记帐单位或货币单位的修订
1.尽管有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召开专为修改第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第2款所定的数额或者用其他单位代替第二十六条第1款和第3款所定的两个单位或其中的一个单位为目的的会议。数额中只有在其实际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得加以修改。
2.经不少于四分之一缔约国要求,保管人即应召开修订会议。
3.会议的任何决定必须由与会国家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修订案由保管人送交所有缔约国以便接受,并通报所有该公约的签字国。
4.所通过的任何修订案自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接受修订案时,应将表示接受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
5.修订案生效后,接受修订案的缔约国,在同修订案通过后六个月内没有通知保管人不受该修订案约束的缔约国的关系上,有权应用经修订的公约。
6.在本公约修订案生效后交存在任何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应视为适用经修订的公约。
第三十四条退出
1.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保管人退出本公约。
2.退出本公约自保管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在满一年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如在通知中规定了较长的期限,则退出本公约自保管人收到通知后在该较长期限届满时生效。
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订于汉堡,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其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共同谅解
兹取得以下共同谅解:根据本公约,承运人的责任以推定过失或疏忽的原则为基础。也就是说,通常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公约的规定会改变这一规则。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通过的决议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
“以感谢的心情注意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盛情邀请在汉堡举行会议,
“认识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汉堡自由汉萨市提供给会议的各种便利以及对与会者的盛情款待,对会议的成功裨益不少,
“感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人民,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要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的公约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感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简化和协调所作出的卓越贡献,
“决定把会议通过的公约命名为:一九七八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建议本公约所载的规则称为汉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