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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殿堂击鼓(第2页)

诸葛颜子觉得这件事情不是自己想的那么简单:“看来门外敲鼓的人与秀莲是为一件事情来的。”

李文中指使了衙役去迎接,此刻大理寺里突然传出来了一声阴笑:“呵呵……哈哈……我要你全家的命。”话音才落就消失不见了。

诸葛颜子听后觉得非常奇怪,这是个什么东西,竟然如此不知道廉耻,他走了下来欲问:“这是谁的声音?阴阳怪气的。”

李文中轻言轻语的告诉他:“启禀大人,这是鬼祟之声,非人类之声,希望大人明鉴。”

诸葛颜子听后大吃一惊:“这些狗东西真是不要命了,本府还想让他们去见识一下,什么叫灰飞烟灭。”

那声音又来了:“哈哈……好大的口气呀,别说你是一个不入流的大理寺少卿,就算是你的上司来了,老子也不把他放在心上。”

大理寺卿此刻才慢慢悠悠的走了出来:“到底是哪里来的妖怪,竟然胆敢口出狂言?”

此刻没有什么响动了,殿堂之中一片静悄悄的,大理寺卿又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啊?”

诸葛颜子拜道:“大人,你的侄女有冤情要说,下官暂时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皇甫嵩”字“仪荣”是皇甫荣光的大哥,兼职“御史中丞,”他低下头一看,原来还真是秀莲呀!唉这个姑娘从小就不听话,常常在她外婆家,后来长大了却慢慢的疏远家里面的人。

古往今来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称呼“三法司”即源于此。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

宋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⒈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仲裁、小事立断”的权力。“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由于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提交会审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审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都由刑部审理,故三法司中,部权持重。

历史渊源

清制,凡大辟(死刑),御史、大理寺官会同刑部司员覆核,称“会小三法司”。录问既毕上报长官。再由都御史、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复核,称“会大三法司”。三法司将审核结果,奏报皇帝,由皇帝召大臣覆案后执行。

清朝的地方行政机构一般可分为省、府(州、厅)、县三级。

省一级的最高军政长官为总督、巡抚。总督和巡抚在明朝都是属于都察院的差遣职官,在清朝则成为正式的地方高级官员了。

总督一般管辖两省至三省,但四川总督就只管四川一省。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衔,这就使他掌握了数省的行政、军事、监察大权。总督又可称为“制军”、“制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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