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话。。。。。说的很难听、很伤人。”
“完全没有顾及到这么多年的兄弟情义。”
“简直有点莫名其妙。”
“就像是踩到了尾巴一样。”
“我顿时也上火了,便跟他吵了起来。”
“当天,我就联系了之前帮公司要过账的王律师。”
“他告诉我,可以去报案。”
“告对方职务侵占。”
“不还钱,那可是要坐牢的。”
“我当时正在气头上,直接就答应了下来。”
“可到了治安局,把事情来龙去脉讲清楚后,蜀黍直接就把我给拒了。”
“说对方不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当即就问王律师原因,可他也说不出什么名堂来。”
听完对方的故事,金胜心里不由感慨了一下。
老话说的果然没错。
(千万不要和最好的朋友合伙做生意。)
随即笑着摇了摇头,出言道:“你的路走偏了。”
“你去报警,是不是提到。。。。。小胖就是专门管财务的,所有银行卡、以及资金支出,全都由他负责。”
“现在,他未经你同意,擅自挪用了资金。”
小哥连连应道:“对对对。。。。。金律师你说的分毫不差。”
“这还是在报案之前,王律师教我这么说的。”
金胜随口道:“这个王律师,我估计他平时处理的案子,应该只是针对民事领域。”
“对涉及刑事的东西,算是一知半解吧!”
小哥立即追问道:“那金律师,你能不能告诉我为什么啊?”
收了钱,金胜肯定会负责。
这是原则问题。
“首先,你去治安局告人家,总得弄清楚想告的罪名,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吧!”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3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1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请注意,职务侵占它是一个特殊主体,必须要有职务。”
“可是,你跟小胖两人,实际上是个人合伙,股权对半。”
“属于自然人股东,并不是公司的员工。”
“没有职务,何来侵占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