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深层的含义,主要有三点。
第一,减轻‘三大部门’办案人员,对于‘终身责任’的缩手缩脚程度。
万一以后真出现冤假错案,负责人只要把当事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丢出去,一切便能迎刃而解。
最不济,受到的处罚也不会很严重。
你看当事人自己都认罪了,我能有什么办法。
因为根据规定,签这个东西的时候,委托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总要有一个在现场见证,否则效力上就会存在瑕疵。
第二,能在职权范围内灵活转变。
想想看,当一个证据不足、程序上还带着点违规的案子摆在你面前,而上头又给压力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强行推动,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不说,人家不服,上诉也是个‘大’问题。。。。。。。
可手上不动,那自己屁股底下,说不得就要动一动了。
境地两难!
哎。。。。。有了这个认罪认罚制度就不一样了。
要么自己认了,现在就能给你办个‘取保’,量刑建议上再给你缓刑,这事就这么过去了。
你好我好大家好!
可你要是一味坚持‘无辜’,那就不好意思了。
3年以上实刑套餐了解一下。
金胜可以很负责的告诉你,在马上能获得自由的诱惑之下,没几个人能抗住。
生命诚可贵,清白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第三,给律师留出的一条退路。
如果接下委托后,突然得知自己委托人是个‘大坏蛋’,该怎么处理呢?
碍于职业守则、道德、法律规定,所有关于案子的内容,都是需要严格保密的。
除非委托人正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否则就闭上嘴,老老实实做事。
敢往外透露一个字,后果绝对很严重。
就算你想要主动放弃委托。。。。。不止损失一笔费用,律所这关也不好过。
而尽力去辩护,又过不了自己心里这关。
该怎么办呢?
那就说到这个认罪认罚制度了。
在占据优势的情况下,律师需要主动去提出这点。
委托人心里有鬼,肯定巴不得‘轻判’,早点把这事给结束掉。
公诉人见状。。。。。同样也会乐意之至。
死磕到底和简单搞定,是个人都知道怎么选啦!
最后。。。。。身处中间的律师,既得了费用,又过了‘心’这一关,可谓是一举三得。
不过金胜做的更加高明一些,先跟对方小小的‘掰头’了一局,最后再抛出这个话题。
相当于把‘认罪认罚’提议权,让到了她的手里。
就看苏青红能不能意识到里面的玄机了。
。。。。。。。。。
从检察署出来后,金胜一上车就先把手机的无声模式改了回来。